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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前搭建防高空墜物棚是違法的嗎?

一、門前搭建防高空墜物棚是違法的嗎?

門前搭建防高空墜物棚是違法的嗎?

當然不犯法,反倒是那些從高樓亂扔垃圾的人如造成他人損害要負賠償責任。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高空墜物砸死人賠償

1、認定。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築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2、賠償

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與所有人或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三、高空墜物“連坐”擔責不合理

備受關注的成都高空墜物案於近日宣判,高樓裏的124家商户分攤了15萬賠償。這一宣判並沒有結束持續十數年的高空墜物是否該“連坐”擔責爭議,反而繼續引發激烈討論。對此爭議,我們能不能有個清晰答案?

高空墜物“連坐”擔責是我國“特色”法律

無論國外、還是過往,都罕見這樣的法律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就是俗稱的“高空墜物連坐法”。考察世界各國法律,可知無論是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埃塞俄比亞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世界範圍內只在智利民法典裏發現相似規定。

也有法律學者指出,第87條可追溯到古羅馬法中“倒潑和投擲的責任”條款,然而細究即可知,古羅馬時代的住宅是單獨的,由住户承擔責任仍屬於侵權人可確定的情況。

在工地上的高空墜物,大多數的是不可以進行避免的,但是在居民樓小區裏的高空墜物,很多的居民選擇搭建防高空墜物棚,就像是雨棚,也可以起到保護的作用。但是搭建棚子一定要注意不要違規的進行搭建,這個存在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