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墜物行為違法嗎?
一、高空墜落墜物行為違法嗎?
高空墜落墜物行為違法,《民法典》明確高空拋物責任分擔一直以來高空拋物行為倍受關注,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户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户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説,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二、侵權人的確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對於具體的高空墜物行為並不是特別的理解,如果有人存在高空墜物這樣的一種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故事的,都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一些民事方面的賠償責任的,因為畢竟這是屬於具體的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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