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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的砸壞陽光房的責任劃分是什麼?

如果物業沒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而應由墜物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的砸壞陽光房的責任劃分是什麼?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是: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高空墜物的責任是很難進行劃分的,很多時候因為高空墜物導致的事故的發生,會找不到具體的負責人進行索賠,也就是説會導致了受害者的損失,所以在這方面我國法律也是在制定高空墜物的責任明確方面話了很多大的心思。

高空墜物砸壞陽台玻璃的負責人一般是兩種情況,如果物業沒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而應由墜物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在小區裏面居住如果找不到負責人那麼就有小區的物業進行負責。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瞭解一下高空墜物的上面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