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墜物的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一、高空拋墜物的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高處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原則應為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過錯,並承擔民事責任”。那麼高空墜物的審判也將採用無過錯原則來保護受害者。推動案件順利開展。
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二、高樓墜物傷人責任人能免責嗎?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高樓墜物傷人主要是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高空墜物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但是有些情況之下是找不到具體的侵權人的,這就會導致相關的人員權益無法得到維護,在這種情況之下,可能加害的所有人員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是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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