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高空拋物行為人的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具體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是否符合前述罪名的構成要件。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空拋物的其他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行為除了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一般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或者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責任,經調查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日常生活中出租房子的,發生此類事件應該由房客承擔責任,與房東沒有關係。
高空拋物行為人通常是在情緒激動的時候隨手就扔出手邊的物品,高空拋物是一種非常不文明的行為,近些年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的事件屢屢發生,引發了一系列惡劣的社會影響。為約束惡性行為,立法者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將高空拋物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將入刑。
我國無論是高空拋物還是高空墜物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此時從高空掉落下來的物品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我們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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