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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難獲賠償

高空墜物難獲賠償

城市中的住宿樓房越修越高,而且住在高樓的住户一定要養成良好習慣,儘量不要在陽台種花草,也不要向外扔物品,否則很可能出現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嚴重的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由高空拋擲物或墜落物的可能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樓上住户提高謹慎注意意識,不得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也不得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有利於減少類似侵權案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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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難獲賠償的原因何在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説,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築全體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這也是目前法院判決高空無主墜物案的主要法理依據。

“在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必須對侵權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負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難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其遭受的損失往往就難以得到賠償,不利於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方承擔,是給予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方一種保護。相反地,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侵害可能性的高層户主承擔公平責任,對受害者進行合理地補償,若高層住户可以舉證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亦可以免於公平責任的承擔。這樣的‘連坐’恰恰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