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高空墜物致死怎麼判刑?
一、兒童高空墜物致死怎麼判刑?
兒童高空墜物致死是不用判刑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1、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藉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於: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
第一,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高空墜物的情況要分很多種,而處罰的決定,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定奪,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話,那麼做為侵權人就必須要承擔起後果,積極的賠償,儘量用實際的行動來減輕自己的罪行,所以,預防高空墜物是特別有必要的,避免減少很多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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