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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空墜物致死判刑嗎?

一、對於高空墜物致死判刑嗎?

對於高空墜物致死判刑嗎?

對於高空墜物致死是否判刑要根據實際而定,如果屬於故意高空墜物造成他人死亡的,屬於故意殺人罪,最高是可以處死刑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高空墜物事件的處理程序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1、出現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應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

2、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

3、對於未能找到肇事人的,要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工作人員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户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1、對於造成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事故,物業公司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找肇事者。

2、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以規避風險、減少經濟損失。(公眾責任險僅限公司產權房屋,已售房屋不在保險範圍之內)

(三)對待事故投訴的處理

出現業户對高空墜物的投訴時,物業公司要及時派人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並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按上述(一)、(二)兩類情況及時處理,安撫受害人情緒,並予以回訪,作好相應的記錄備案。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高空墜物事件的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和主觀方面來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不可抗因素導致的,如發生地震等原因造成的高空墜物,那麼顯然是不屬於刑事責任的追究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