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侵害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一、高空墜物的侵害責任應該如何認定?
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份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由此可以認為,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説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主體責任人的時候,由墜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承擔,但是如果墜物行為及所有人不明晰,則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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