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高空墜物的民事侵權責任如何確定的?
一、建築高空墜物的民事侵權責任如何確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高度危險場所安全保障責任】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高度危險責任賠償限額】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二、如何治理高空墜物?
首先,應該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對高空墜物責任人的處罰機制。由於高空墜物取證較難,涉及複雜的物權歸屬,各地應根據當地城市建設實際,從建築設計、責任歸屬、訴訟、賠償等環節進行全面的規定,加大對高空墜物行為的處罰力度,對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責。
在城市治理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應將空中安全納入管理體系,重視安全防範,定期督促物業對高樓牆面、燈飾廣告進行檢修,在建築物低層安裝保護設施,在事故多發地加裝監控攝像頭等。
此外,高空墜物也反映了部分市民的安全意識和道德素質仍有待提高。因此,社區組織、物業公司、學校等應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安全意識,提高自身覺悟。同時,應出台激勵政策,發動羣眾及時舉報高空墜物責任人,並依法追究其責任,形成聯防機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墜物首先要確定侵權人才能進行協商賠償,一般在歸責任時只要是從建築工地下來的物品,就會由工地的負責人來進行承擔,只有確定了侵權者才能處理好雙方的糾紛,一般能協商就可以協商,不能協商的就需要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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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空墜物想到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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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標準是怎樣進行賠償的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參照《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標準如下:1、醫療費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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