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協議書存在精神損失費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人需要賠償當事人的物質損失,但是如果確實給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的,需要予以精神損失賠償。
民法通則第120條僅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四種權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賠償損失。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和國際發展趨勢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顯然有必要加以擴大,否則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上述的醫療事故,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僅僅要求醫院支付受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誤工費等,是遠遠不夠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靈上遭受的創傷,理應要求加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借鑑外國民事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應在立法上加
但是如果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不嚴重,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後續治療費法院一般會要求其另行起訴,其他費用按照規定你應該賠償。至於賠償的數額應該按照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對於當事人的利維護肯定有着不利的影響,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解決有着處理的難度,所以即使自己的精神損失有了實際的確認,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説,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支持,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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