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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被刑拘的可能性有嗎?

一、高空墜物被刑拘的可能性有嗎?

高空墜物被刑拘的可能性有嗎?

高空墜物被刑拘的可能性也是有的;造成後果嚴重的會以高空拋物罪來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高空拋物罪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要負的責任有哪些?

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三、高空墜物處理措施有哪些?

(一)無事故損失的處理

1、出現無事故損失的高空拋物,應儘快找到肇事人,指出其肇事行為及其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勸告其不要再犯。

2、對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在日常的保安巡視中,加強對其的監督。

3、對於未能找到肇事人的,要及時清除墜落物,並由工作人員在可能出現肇事者的相關樓層住户中進行詢問與調查,同時宣傳高空拋物的危害及可能面臨的治安處罰,顯示物業管理對此事的關注。

(二)發生損失的事故處理

1、對於造成財產與人身安全遭受損失的事故,物業公司要在第一時間報警並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取證,查找肇事者。

2、及時足額購買公共責任保險,以規避風險、減少經濟損失。(公眾責任險僅限公司產權房屋,已售房屋不在保險範圍之內)

(三)對待事故投訴的處理

出現業户對高空墜物的投訴時,物業公司要及時派人到現場處理,記錄相關情況,並對事情進行調查走訪,按上述(一)、(二)兩類情況及時處理,安撫受害人情緒,並予以回訪,作好相應的記錄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墜物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如要是屬於意外的高空墜物,那麼當事人就需要承擔民事的責任,但如果是屬於故意的,那麼不令要承擔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