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
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二、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是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三、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綁架罪和拐騙兒童罪的犯罪事實和犯罪目的不同,所以在司法機關審理時,應當重點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兩者主體和客體要件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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