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未成年人需要負刑事責任
一、哪些犯罪未成年人需要負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已滿16週歲的人,應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其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也不是説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照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會判死刑嗎
我國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還有以下兩條重要而特殊的處理原則:
1、從寬處罰的原則。即對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就是説,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是一個法定的必須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減輕的幅度,則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刑法典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所説的“不適用死刑”是指不允許判處死刑,不是説“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説等滿18週歲再判決、執行死刑,這是個原則要求。
因此,未成年人不會判死刑。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我國一直以來都是慎重處理的。根據年齡將未成年人劃分為了三類,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限制刑事責任的以及需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注意,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首先無論如何不能對其判處死刑,其次處罰的時候也要遵循從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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