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學校的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於學校的處分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於學校的處分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主要的就是因為這並不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行政複議的範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三)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四)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五)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行政複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行政複議的範圍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如果收到了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話,那麼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因為這是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學校內部的處分的話是屬於自身的一種人事方面的處理,所以並不能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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