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大學打架會怎麼樣?
一、大學生在大學打架會怎麼樣?
打架致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
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學生在校內發生打架、鬥毆等羣體性事件的處理流程
1、處理學生打架、鬥毆等羣體性事件應遵循就近原則。任何目擊此類事件的教職工均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立即通知值班領導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報告。
2、各主管部門在接到上報後,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抵達現場,處理現場並安撫學生情緒。若發生學生傷亡情況的應立即組織對受傷學生的救治。事態較為嚴重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並請求就近的公安機關及醫療部門給予協助與配合。
3、晚間及節假日期間發生打架、鬥毆等羣體性事件的,首先發現此事件的教職工應及時通知值班領導。值班領導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趕往現場,協調組織在場教職工、班主任及學校保衞人員將參與鬥毆的學生迅速分開,並及時對受傷的學生進行救治。
4、事件現場處理結束後,相關人員應在兩天內將該事件發生的詳細情況和詳細處理過程整理後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相關主管部門存檔
在大學在校期間,學生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是以不成熟的手段進行發泄或者傷害他人,而是通過文明方式和解。同時,大學城在接受高等教育時應當明白自己在進行相關滋事鬥毆期間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當然,每一個大學生都應將發揚積極向上的一面,實現自己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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