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取遺失物賣掉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得利指的是通過自己勞動獲得除工資以外的獎勵,為超過預期值的額外收穫。撿到的東西不知道如何處理事很多人面臨的一個問題,有的人會見財起意,把撿到的東西賣掉,那麼撿取遺失物賣掉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呢,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撿取遺失物賣掉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首先分析這個東西是別人拋棄的還是遺失物,如果是遺失物,就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1、一方獲得利益
2、他方利益受損
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獲得利益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這樣的情況下構成了不當得利,需要返還給失主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歸還別人的遺失物有權要求報酬嗎?
我國《物權法》第112條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於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並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只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撿到的人所有嗎?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13條的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此時,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想必大家對撿取遺失物賣掉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有了一定了解。當我們無意撿到他人遺失物,應及時尋找物主歸還給他,或將遺失物交給相關部門。同樣,拾撿者無權抬高價格或要求物主支付與保管遺失物以外的任何費用。遺失物的一直無人領取,也不應當佔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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