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佔有遺失物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遇到很多關於偷盜的問題,這種行為就是通過非法的手段對他人的財產進行佔有。國家的法律對於這種行為的規定是不當得利,屬於一種非法行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懲治。另一種情況就是我們在生活中會遇到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情況。那麼,不當得利佔有遺失物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佔有遺失物是什麼?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
拾得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為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係。
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説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很多法律書上對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關係處理含糊甚至錯誤,比如有的法律書上將似拾得遺失物作為不當得利之債的實現行為等等。本文將就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和不當得利之債的關係小做分析。(簡單分析,點到為止,不求面面俱到)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作為債的產生的原因規定在我國的民法中。其中的不當得利之債和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頗有相似之處,再看不當得利的四個要件---一方獲利、一方受損、獲利和受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獲利沒有合法依據,也很難找出兩者的不同,以至產生混同。
拾得特定物
(一)對拾得遺失物的歸屬問題,我國採羅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權主義。即無論遺失人不慎的遺失物展轉何處,所有人均不喪失其所有權。但因其已經喪失對物的佔有,是一種受損失的狀態,其不慎喪失是導致其利益受損的原因。
但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若不盡其招領公告等法定義務,拒不返還,則其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遺失人受損的原因。同時其拒不返還的行為也構成對遺失人物權的侵犯。
此時,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是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的複合。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其一行使其權利。但因為物權請求權有優先適用性,故此時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行使其權利。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請求拾得人賠償損失。
(二)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造成遺失物的滅失,則因標的物的滅失使所有人基於此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進兒無法再行使物權請求權,只能得依不當得利之債行使債權請求權(轉賣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時取得的情況)或得依侵權之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拾得種類物(以貨幣為例)
由於貨幣的持有者即為權利主體,故拾得人拾得貨幣即取得此貨幣的所有權,而遺失人自遺失時起業已喪失對此貨幣的所有權,只能依不當得利行使債權請求權。
由於法律上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並不是不當得利的行為,而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不當得利是在法律上屬於不合法的行為,普通的拾得他人遺失物不能用不當得利的行為規定對拾得他人遺失物進行處理。不過,在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法律上不認可的行為對遺失物進行佔有,那就是不當得利佔有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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