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復議的特點包括哪些?
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主要有:
(1)以税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沒有税務爭議,就無需複議。
(2)以税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首先,税務機關已經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爭議對象,當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復議。其次,當事人不眼,否則即使存在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複議也不自動發生。再次,進行復議的行政行為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後,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3)複議依申請而進行,只能由税務管理相對人提起,不能由原處理機關或上級税務機關提出。
(4)複議審理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5)税務行政複議與税務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税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複議之外,税務爭議案件未經複議,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實體判決。
(6)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行政複議的情形的,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並不一定就是符合實際的,我們在自己的權益被侵害的時候也是可以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比如説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複議之外都是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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