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企業如何申請税收復議?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税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税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税務行政複議機關接受移送的複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辦理時限承諾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税務行政複議的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複議申請書》(2份)或《行政複議申請筆錄》;
(二)税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
(三)代理人蔘加複議活動,必須向税務行政複議機關遞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税人就涉税爭議提起税務行政複議,要先繳納税款或提供納税擔保,否則就會失去申請複議的資格。《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將繳納税款或者提供納税擔保作為提起行政複議的前置條件,是出於在依法納税的前提下,兼顧各方利益的綜合考慮。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時候,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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