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應該在收到行政複議之後如何處理?
一、被申請人應該在收到行政複議之後如何處理?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對於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和合法程序情形進行清晰表達,如果無法提供法定有效的證據證明,行政複議可能會對被申請人產生過不利影響。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中應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所謂主要舉證責任,具體體現為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要對以下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要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的法律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準確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具體包括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合法,認定其行為違法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條件是否具備等。
2.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依據。適用依據準確是具體行政行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有關規範性文件是正確的。
3.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往往會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法律有明確程序性規定的行政管理事項,行政機關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其具 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有關證據。
4. 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兩個方面。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複議機關)可以撤銷或變更 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受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行政複議案件中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復議決定書和責令履行復議決定通知書,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行政複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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