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拆遷行政複議怎樣申請?
一、我國的拆遷行政複議怎樣申請?
被拆遷人不服徵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複議申請
1、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 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1條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名稱、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在遇到徵地拆遷問題時,要注意相關證據和信息的保存和收集,避免處於相對被動的狀態,房屋拆遷之前,拆遷方要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作出具體補償方案,並且進行公告,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房屋實際情況進行估算,在沒有評估公司評估前覺得自己的補償不滿意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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