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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主動補繳會從輕處罰嗎?

一、偷税漏税主動補繳會從輕處罰嗎?

偷税漏税主動補繳會從輕處罰嗎?

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3個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已受行政處罰的”不單是指逃税人已經收到了税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是否已積極繳納了罰款,是判斷逃税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

二、偷税漏税具體處罰規定

偷税漏税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我國也是規定了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繳納税金的,當納税人通過偽造、擅自銷燬帳簿等形式拒不申報或者是進行虛假的申報納税金額時,税務機關也是會對偷税漏税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在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也是會要求其補繳偷税漏税的金額並處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