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欠税不交會怎麼樣?
1、公告:税務機關對於欠税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會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上發佈欠税公告並將欠税行為納入信用檔案。
2、加收滯納金:税務機關對於所欠税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補繳。
3、罰款:欠税人在税務機關指定期限內為補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將會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繳並停供發票,這個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欠税納税人。
5、強制執行:税務機關對逾期未補繳的納税人可以採取凍結賬户、扣押查封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且税務機關享有一定的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6、阻止出境:税務機關對於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税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7、若税務機關在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還追繳欠繳的税款,則納税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税罪。數額在一萬元到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超過十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罰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的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企業都應盡的義務,但若因為種種原因逃税漏税,將會面臨一系列的不良後果和處罰措施。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履行自己作為合法的公民的義務的,及時的繳納税款,並且 不要偷税漏税,此時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了促進國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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