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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漏交處罰

個人所得税漏交處罰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個人所得税逾期罰款應當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税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