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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漏税責任

該問題問的是漏税不是偷税。漏税是納税人因過失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對漏税行為,行為人一般都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補繳税款。漏税行為發生後,漏税者自己發現或由他人告知,但漏税者不予主動改正,而採取欺騙手段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所漏税款,漏税行為就轉化成為偷税行為。這種情況完全符合偷税的構成要件。

個人所得税漏税責任

嚴重的話當然會涉及到刑事。現在一些企業會讓賬務人員編造職工名字,開出虛假工資單入賬,把錢一次性打給好幾個人降低個税,還有如員工約定如10000元的工資,但打卡3000,剩下報銷形式現金領取等等都會是税務部門重點稽查對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