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丟了怎麼辦?
一、離婚判決書丟了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持有的離婚判決書丟失了,又有需要用到離婚判決書的地方,比如再婚,辦理房屋過户的手續等等,當事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審理自己離婚案件的法院查閲檔案,法院檔案室會有該案件的所有卷宗材料,當事人可以直接要求進行復印,然後加蓋有關部門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於原件。如果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話,法院會出離婚判決書,離婚判決書就相當於是離婚證了,如果以後要是再婚的話,帶上相關材料和離婚判決書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了。
二、《民法典》對於離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對於離婚判決書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雙方如果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情況下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根據判決的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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