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300萬什麼罪行
一、偷税漏税300萬什麼罪行?
偷税漏税罪 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經沒有“偷税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税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税漏税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偷税漏税罪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税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户,同時使用,而只向税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
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如實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部分法人在偷税漏税的過程當中還有着其他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説不配合税務機關的調查,在税務機關調查期間故意的去損毀或者隱匿相關的賬簿,這樣的話,很有可能還會面臨其他的處罰。如果整個過程都積極配合税務機關的調查並且積極補交税款的,對偷税漏税300萬的處罰主要也是徵收行政罰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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