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偷税漏税怎麼取證?
一、舉報偷税漏税怎麼取證?
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原件複印件均可。
現在的舉報都是要錄入系統的,無論企業有沒有人在税務部門內部,税務機關都要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你舉報的時候只要提供這家企業的名稱就可以了,不用提供法人名字的。舉報時候如果舉報人能有一定實質性的內容税務機關也會受理,但是如果有證據就更好了,證據包括很多種類,比如説帳外銷售清單了之類的。税務機關到最後檢查情況屬實的話,對舉報人還有一定金額的獎勵。
二、新刑法對“偷税罪”的新表述
對比新舊法律條文的修改,可以看出:
1、摒棄了偷税概念。從通常含義上説,“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税收問題上,應繳税款原本屬於納税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税行為,是因為納税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税款的義務,因此,偷税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税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税”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税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税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佔有;從税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税收是納税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説,逃避繳納税款是納税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
2、設立了逃税罪名。將罪名由“偷税罪”改為“逃税罪”,用“逃避繳納税款”取代“偷税”,並將“逃避繳納税款”的行為規定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此概括性描述顯然比舊的規定更寬泛,更具有“口袋”性質,將更有利於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尤其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規定的變化,表明了立法者對於經濟犯罪更多傾向於從行為的危害結果角度進行考量,對積極主動挽回國家損失的行為,可依法予以寬大處理。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比較符合當前提倡的“社會和諧”。
3、對逃税的手段採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税款可能出現的各種複雜情況。
所有的企業和公民都是需要履行繳納税務的義務,那麼在計算税金時不可以出現任何偽造或者隱瞞税務信息的行為,如果出現後也是屬於偷税漏税行為,司法機關也是會對偷税漏税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具體會根據涉案金額來確定,必要時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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