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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部門的三種行政處罰是什麼

税務部門的三種行政處罰是什麼?

税務部門的三種行政處罰是什麼

一、申誡罰

申誡罰是指影響違法者聲譽的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提出譴責、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繼續違法的措施。申誡罰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既可以適用於公民個人,也運用於法人和組織。

新《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的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及臨時從使經營的納税人,由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税額,責令繳納。第三十八條規定,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税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解繳税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第七十六條規定:縣以上各級税務機關應當將納税人的欠税情況,在辦税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在這些條款中,受處罰者違法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法律對違反税法規定的納税人進行了以提醒、告誡、以書面形式責成命令等形式影響違法者聲譽。

二、財產罰

財產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剝奪行政違法人財產權利的一種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

財產法的適用條件是:適用於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所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以謀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中實施的違法行為。

新《税收徵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十條至七十四條中,針對違法情節的輕重,對罰款數額及罰款幅度進行了詳細界定。

新《税收徵管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税務機關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户、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税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税的,税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是用法律形式剝奪違法獲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違法成本,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從而起到遏制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給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條規定:新《税收徵管法》中規定的其他財產,包括納税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中第五十九條至七十二條、對新《税收徵管法》中財產罰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註釋,使税收法律中規定的財產罰更加明確和具體。

財產法通過依法對有經濟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資產的法人或者組織等行政違法者、依法剝奪財產權利的處罰,使税收違法行為的獲利目的受到打擊,通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等手段。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和制裁,是一種適用範圍比較廣,極易奏效的行政處罰。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在從使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帳户中登錄税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税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的賬户賬號的由税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兩條都是法律法規規定以申誡罰和財產罰並舉的處罰措施。兩種處罰形式並用,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三、能力罰

能力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所採取的限制或者剝奪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能力罰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新《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税務部門有行使責令限期改正、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

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的。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税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因為納税人不辦理税務登記,將會擾亂税收徵管,造成國家税款流失、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況下,由税務機關提請吊銷其營業執照,使其失去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使其違法經營在行政能力罰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徵管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税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營業執照的這一提請是一種實質性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提請後必須吊銷行政相對人的營業執照。

其實,所謂三種行政處罰只是把大家生活當中常見的那些行政處罰手段進行了歸納。就比如,沒收企業的違法所得,罰款或者是責令企業停業整頓,暫扣營業許可證等這些處罰方式不一定大家就從沒聽説過。相對來説,申誡罰其實是最輕的一種,但不僅限於口頭警告,也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等這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