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行政處罰執行機關是哪個部門?
綠地作為我國城市的綠化用地,在一定的區域和相對的區域都有着嚴格的規定。我國對待城市的綠地也有着較強的要求,一旦發現個人或單位破壞、侵佔、改造綠地面積的。一律進行責任處罰,下面就綠地行政處罰執行機關是哪個部門,為大家進行講解。
一、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佔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祕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權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處罰決定,執行罰款處罰項目。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二、追責依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第六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履行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 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 無法定依據、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無法定事由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擅自改變已經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 以威脅、毆打等方式執法的;
(六) 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情節嚴重的;
(七) 違法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八) 將沒收、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以及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九) 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
(十)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十一) 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以上是對綠地違法使用的主要違法依據的解釋,小編通過查詢瞭解到綠地行政處罰執行機關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來管理這一類的違法案件的處理和解決的。一旦發現個人或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相關部門有權利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執法的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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