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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活動中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受償

商業活動中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受償

商業活動中股權質押是否優先受償

股權出質,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司的股權出質出去,所謂出質,“出”指的是向外,“質”指的是質押。出質的對象是公司的股權。指的是將股權作為擔保方式進行質押的行為。

設定股權質押的意義在於,以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股權質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因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質權人有權轉讓其所佔有的股票、股份,通過股票、股權的轉讓變現,並從轉讓價款中優先受償,使債權得到清償的一種行為,從上面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股權質押是可以有限受償的,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權人優先受償。

3、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股權的質押在有關的商業活動中,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一定的利益,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關的問題,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獲得,就需要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權益的維護,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有關的程序操作符合法律上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就會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