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有什麼?
一、納税人的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有什麼?
納税人的違法行為帶來的責任,即税收法律責任,是指税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的後果,具體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1)納税人所擁有的權利:
1、知情權。
有權向税務機構瞭解税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納税的相關流程等。具體包括,現行税收法律、法規和税收政策;辦税時間、方式、步驟及需提交資料;税額核定及税務行政處理的法律依據、計算方法等;對税務機構在納税、處罰等發生爭議或糾紛時,可採取法律救濟途徑。
2、保密權
有權要求税務機關為其經營情況保密。包括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具體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投資人和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有税收違法行為的信息不屬於保密範圍。
3、税收監督權
對税務機構違反税收法律、法規行為可進行檢舉和控告。具體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多徵税或故意刁難等行為。
(2)納税人應履行的義務:
1、税務登記義務
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具體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
2、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按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並按規定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税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件備案義務
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税務機構備案。
二、納税人逃税漏税如何處罰?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構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構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構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納税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納税人使用偽造、變造的賬簿偷税,偷税金額佔應繳納税款的10%以上不滿30%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税金額在應繳納税款30%以上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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