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監護義務有什麼法律責任
一旦成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那麼在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也是需要實際履行自己的監護義務的。當然,要是出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的情況,此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到底不履行監護義務有什麼法律責任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履行監護義務有什麼法律責任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二、監護權的內容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設立監護人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當然,要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的話,則就有可能導致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損害,這肯定是不行的。因此,法律中規定此時可以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並且可以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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