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罰金需要口税需要一次性繳納嗎?
一、法院判處罰金需要口税需要一次性繳納嗎?
法院判處罰金需要口税可以一次性繳納,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所謂罰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也就是説,罰金和刑期,都是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因此必須依法繳納。
涉及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是附加適用還是獨立適用都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應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會在判決書中作出繳納時間的判決事項的,須按判決的指定期限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二、不交罰金的後果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法院會移送到執行局進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劃撥銀行存款、查封拍賣財產、扣押相應價值的物品等、對拒不執行的,還可以採取拘留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釋〔1998〕23號作出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予以折抵。
不管是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對於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主體,一般都會被判處罰金,承擔處罰的民事主體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提出一次性或者是分期繳納,對於逾期不繳納的情形,該主體的刑事處罰會被加重,並且此時若是提出緩刑請求,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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