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支付税局罰金的公民需要立即繳納罰金嗎?
一、被要求支付税局罰金的公民需要立即繳納罰金嗎?
被要求支付税局罰金的公民並不需要立即繳納罰金,税務局的罰款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具體的會計分錄是:
借:營業外支出-罰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以債務重組方式收回的債權,以低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現金收回債權的,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應收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
二、罰金執行機關是誰,誰來執行罰金處罰
1、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訴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2、罰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執行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罰金由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卻沒有明文規定應由法院的哪個部門來執行。現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樣,有的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庭執行,有的由司法警察執行。由刑庭執行,違背了人民法院審執分離的原則,由執行庭執行於法無據。這裏筆者認為應該由司法警察執行。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第(六)項,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項執行死刑;(八)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也就是説人民法院機構中能夠執行刑罰的只有司法警察。
另外,作為(八)項它既是一個衝實性條款,指導司法警察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同時,也是適應形式發展和隨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斷拓寬司法警察職責的彈性條款,以上規定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節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職責中,就不包括刑罰的執行,只是對刑事判決,裁定中民事部分的執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則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應當包括執行罰金。
在我國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單位主體,都是有責任納税的,若是其在實施買賣房屋等的行為之後,並不到制指定的銀行單位納税,此時一旦被税務局發現,是會要求其繳納一定數額的罰金的,一般來説,被税務局要求支付罰金的情形,必須要立即執行,罰金也不會被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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