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直接行政訴訟是否符合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權,可以要求税務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務行政訴訟。
《税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查封、扣押和凍結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納税人對於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由於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會影響納税人對於企業資產的利用或資金鍊的良好運行,進而對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税收徵收管理法》才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實施及解除條件。如果違反了這些條件,税務機關還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税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進行税收保全措施不符合規定程序,或者因違規造成自身損失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税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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