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房屋買賣合同能避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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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頒佈一些新的限制購房的政策,一時間造成了當地民政局的離婚恐慌,離婚還得“排號”,説到底也就是為了逃避購置二手房產生的税款,在實際的生活中,有很多這種在房產交易中為了避税出現的一些現象,比如公證房屋買賣合同等,那麼公證房屋買賣合同能避税嗎?
一、房屋買賣合同公證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
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後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並不代表着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於這種類型。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採用。
二、公證房屋買賣合同這種行為避税的風險巨大
如買賣雙方已經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並進行了公證,但是第三人對此並不知情,還是與賣方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且已經支付房款並辦理過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籤合同並進行了公證但無法取得房屋者可向賣方要求賠償。
公證僅僅是加強證明的作用,因沒有辦理過户,即使買方自己拿着房本,賣方仍可以掛失房本,最多半年後可以出新房本,此間房產證仍屬賣方,可以任意處分,對買方極為不利。
合同公證具體方法是,買賣雙方先簽訂一份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的買賣合同,併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買方交付第一筆房款後即可入住,等到購房時間滿一定時間後買方交付最後一筆房款,雙方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户手續。
風險:這種合同公證的私定終身避税,隱藏着很大的交易和法律風險。由於只簽訂了購房合同而未辦理房產過户,買方付錢後,賣方雖然可以把房產證交給買方,但賣方可以補辦房產證,再把房子賣給其他人或者抵押給銀行。一旦賣方將房屋抵押或者轉售,買房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即使雙方對交易合同進行了公證,但不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過户手續,房主仍是賣方,賣方仍享有產權人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這種逃税方式對買方來説具有很大的風險。
三、關聯法條鏈接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帶給大家的關於“公證房屋買賣合同能避税嗎”的回答,房屋買賣公證是對物主所有權及歸屬權的認可,而且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且不違反法律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想要通過公證房屋買賣合同來避税這種方式的風險是極其巨大的,在進行這種房產交易活動中都要依法辦事,不要去鑽法律的漏洞,更多相關的問題歡迎前來諮詢本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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