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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穿馬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橫穿馬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橫穿馬路的交通事故認定一般機動車負主要責任,行人負次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失時,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橫穿馬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