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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牌期間未約定附加條件出險應賠嗎

上牌期間未約定附加條件出險應賠嗎
律師解答:不予。律師解析:在辦理牌照期間出險,未與保險公司約定附加條件的,保險公司一般不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通常以“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為理由拒賠。
但投保時,保險公司明知道投保車輛沒有上牌,而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與投保人協商約定在車輛上牌以後保險合同才生效的附加條件,則不能拒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
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
款。
採用格式條
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
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
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
款予以説明。
提供格式條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
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
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