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囑上設立附加條件是否可以
一、在遺囑上設立附加條件是否可以
遺囑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財產及有關事務並於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二、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如何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指為了實現遺囑內容,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必要行為,是實現遺囑內容和被繼承人的意願,保護繼承關係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遺囑的執行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生效時開始。
遺囑執行人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執行時,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果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並可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我們發現,其實也不是每個人都會訂立遺囑。而在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雖有訂立遺囑,但該遺囑被認定為無效之後,往往就是根據《繼承法》中的規定,按照法定方式來繼承遺產。當然,若是訂立的遺囑有效,那麼之後分配遺產就會嚴格按照遺囑中的內容進行。不過,要是遺囑有沒有處分到的財產,那麼之後也是通過法定方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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