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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有時間限制嗎

有時間限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交通事故鑑定有時間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