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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高空墜物法規是如何處罰的?

有些國家從小就教育強調嚴禁亂扔垃圾。而且是一個高樓林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家,禁止高空拋物的教育非常嚴格。人從小在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中就強調嚴禁亂扔垃圾,人為高空拋物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極少。國家規定,有關建築物的附屬物如玻璃等(非人為故意)落下致人傷害或死亡,建築物的佔有者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佔有者對損害的發生採取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建築物所有人應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國外高空墜物法規是如何處罰的?

在香港,高空拋物主要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進行處理。該法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如在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進行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過程中,有人自該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該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該地盤的主要承建商以及進行有關興建、修葺或粉飾工程的承建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萬港幣及監禁1年。”香港房屋署將高空拋物行為分為兩類:一是對公眾衞生造成損害的物件(如紙巾、衞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種是可能引致他們死亡或受傷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對於這兩類行為分別有詳細的處罰辦法。

新加坡法律對高空擲物行為予以明確法律認定,只要對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行為,都必須予以約束和管制。新加坡有關部門還專門制定了相關法規,高樓拋物肇事者不僅要坐牢、罰款,而且根據情節的輕重,新加坡國家建屋局還可按原來的售房價格或建屋局規定的價格強行收購肇事家庭的住宅。

在美.國,高空拋物屬於侵權法範疇。在“高空墜物”案件中,美.國法官經常使用的一個詞叫“注意義務”。如果一個人由於過失或疏忽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他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紐約州的法律,業主對某些由於自然或天氣等情況導致的侵權事故是免責的,如業主不需要為棲居在建築物旁樹木上的黃蜂蜇傷人承擔責任,也不需要為建築物旁人行道上自然結成的冰導致行人滑倒而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因為過失或疏忽而使得從其屋頂流下的水在人行道上結成冰而造成人員傷亡,那麼就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了,更不用説掉下其他致命的物件了。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墜物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一般只要發生類似的情形不管是國外還是屬於國內所存在的處罰都是很嚴重的,甚至在有的國家發生高空墜物還會發生刑事處罰,所以,不同的國家所存在的處罰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