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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監管

外資企業主要以加工貿易的方式經營。海關以往的加工貿易監管規定往往只是針對特定時期的某一種貿易方式或某一項業務而制定,缺乏一部系統的、全面的監管規章。另外,多數加工貿易的監管規定製定的立法環境、條件已發生很大變化,有些規定出現不適應狀況。針對上述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也就應運而生,對以往規定進行了整合與規範,並於2004年4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加工貿易監管

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實行保税監管制度。從1995年開始,海關根據國務院規定,對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國家關税的税收,但仍需進一步完善。《海關法》對海關要求企業提交擔保的範圍、方式已有原則性規定,因此,新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海關對加工貿易實行擔保制度,規定了擔保適用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擔保的解除條件。

核查是加工貿易海關監管的手段,因此《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明確了海關“核查”的法律地位,保留了海關對企業進行勘驗、核查的權力,規定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另一方面,加工貿易海關監管還應與企業管理密切聯繫,關注的重點從貨物轉到企業與貨物並重,重點放在企業自管。要求加工貿易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按規定設置並向海關報送有關帳簿、報表和其他單證。

另外,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和保税監管法規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管、海關監管、地方政府協管、社會共管”的綜合治理機制等工作,中國海關海關實行聯網監管。來自海關總署的資料顯示,到2005年底,海關共對2,290家大型加工貿易企業實施了聯網監管,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進出口值已佔中國全部加工貿易進出口值的56.5%.

標籤:加工 貿易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