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索賠時效是多久?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索賠時效是多久
買賣合同糾紛,很多當事人會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但是也有的當事人會選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解決。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而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而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一般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把十八條之規定,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即如果雙方發生爭議的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定要在三年之內提起訴訟。因此,建議大家一定要把握訴訟時間的這個期間這個節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國際貨物買賣的索賠有哪幾種
(1)買賣雙方之間的貿易索賠包括:
證或過高要求的信用證,致使賣方無法履行合同;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不按時派船接貨,或不按時簽訂運輸契、指定交貨地點等。
②賣方違約。如不按時交貨;不按合同規定的品質、規格、包裝、數量、重量交貨;不提供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合適單證等。
③合同條款不夠明確,以致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或解釋不一致引起爭議索賠。
(2)向承運人的運輸索賠(裝運索賠)包括:
①貨物短卸。即貨物未卸淨,或貨物誤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盜竊,或因破損撒漏而貨物短少。
③屬於承運人責任的貨物損毀,包括破損、毀壞、水漬、污染等。
(3)保險人的保險索賠。屬於保險單內規定範圍的有關損失,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國際貿易索賠的範圍
1、金錢的索賠
1)拒付價款
例如:因品質不佳,遲延裝船,而拒付。
2)要求減價或折價
例如:因品質不佳,遲延裝船,而要求減價或折價。
3)要求賠償損失
a、買方索賠:例如賣方遲延裝貨,致買方工廠停工而發生的損失。
b、賣方索賠:例如買方不開或遲開信用證,或開發不常的信用狀。
2、非金錢的索賠
1)拒收貨品並要求退還貨款
同時若因而影響工廠停工或因需另補進貨物而發生損失,則這種附帶損失也可一併向賣方索賠。
2)掉換貨物
若貨物不符契約規定,即可一方面拒收貨物,他方面要求賣方因另行補運合手契約的貨物。
3)補交
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賣方短交時可要求其補交。
4)修護
通常要求修護的情形,以機器類居多。如故障或損壞可經修護而恢復的,經修護後,買方往往仍可要求賣方給予若干的賠款。
5)要求履約
即賣方或買方要求對方按照契約條件履行之意。例如對於不交運契約貨物時,買方要求賣方照約交運。又如買方遲遲不開發信用狀時,賣方要求買方依約開發信用狀。
6)取消契約或取消契約餘額
前者為要求取消全部契約,後者為要求取消未裝運或未覆行部分的契約。
7)道德制裁
例如拒絕往來、通報同業、請貿易主管當局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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