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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

《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於2021年7月23日公佈,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1年第3號

頒佈時間:2021-07-23

實施時間:2021-08-2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農、林、牧、漁業

1、境外個人、境外漁業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資源調查活動,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同中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二、建築業

2、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三、批發和零售業

3、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直接銷售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藥,應當在中國境 內設立銷售機構或委託符合條件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銷售。

4、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國內從事經營煙葉、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進出口。

四、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5、只允許境外服務提供者在對境外船舶開放的港口從事國際運輸,除此以外, 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 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是,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經中國政府許可,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籍船舶運輸。

6、除遊艇外的外籍船舶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或者在其內河航行、港口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繫泊點、裝卸站等,應當向當地的引航機構申請引航。如中 國與船籍所屬國另有協定,則先遵守相關協定規定。

7、境外個人不得註冊成為引航員。

8、境外服務提供者須通過與中方打撈人簽訂共同打撈合同的方式,參與打撈 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境外服務提供者為履行共同打撈合同所需船舶、設備及勞務,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中方打撈人租用和僱傭。

9、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對於跨境交付方式,只允許:(1)境外計算機訂座系統,如與中國航空運輸企業和中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訂立協議,則可通過與中國計算機訂座系統連接,向中國航空運輸企業和中國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務; (2)境外計算機訂座系統可向根據雙邊航空協定有權從事經營的境外航空運輸企業在中國通航城市設立的代表處或營業所提供服務;(3)中國航空運輸企業和境外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境外計算機訂座系 統須經中國民航主管部門批准。

10、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等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服務,不得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情報 培訓服務。

11、境外個人不得申請民用航空情報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

12、為中國航空運營人進行駕駛員執照和等級訓練,且完成訓練合格的駕駛員 回國按照簡化程序換取中國民航相應駕駛員執照的境外駕駛員學校應當符合:(1)所在國為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該校具有其所在國民航主管部門頒發的航空運行合格證或類似批准書;(2)獲得中國政府許可。

13、未經中國政府批准,任何外籍船舶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拖航。

14、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應當由中國籍船員擔任。

15、境外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從事起訖地在中國境內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16、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17、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郵政服務。

五、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8、中國對電信業務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只有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取 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19、從事國際通信業務,必須通過中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國際通信 出入口局進行。國際通信出入口局應當由國有獨資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設置、承擔運行維護工作,並經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准設立。

20、境外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電波監測。

21、境外單位向中國境內單位提供通信衞星資源出租服務,應在遵守中國衞星 無線電頻率管理的規定,並完成與中國申報的衞星無線電頻率協調的前提 下,將通信衞星資源出租給境內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單位,再由境內衞星公司轉租給境內使用單位並負責技術支持、市場營銷、用户服務和用户監管等。不允許境外衞星公司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直接向境內用户經營衞星轉發器出租業務。

22、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

23、未滿足設立商業存在和相關股比要求的,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

六、金融業

24、僅在中國境內,依照中國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 保險組織可經營保險業務。以境外消費方式提供的除保險經紀外的保險服務及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下列保險服務,不受上述限制:再保險;國際海 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

25、未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26、僅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貨幣經紀公司可從事貨幣經紀業務。

27、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可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

28、僅依中國法在中國設立的證券公司經批准可經營下列證券業務: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融資融券;

(6)證券做市交易;

(7)證券自營;

(8)其他證券業務。

29、以境外消費方式提供服務以及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以下服務,不受第28條的限制:

(1)經批准取得境內上市外資股(B 股)業務資格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通過與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或者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方式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紀業務;

(2)經批准取得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資格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

(3)經批准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可以委託境外證券服務機構代理買賣證券;

(4)經批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5)受託管人委託負責境外資產託管業務的境外資產託管人須符合法定條件。

30、以下情形不得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

(1)僅依中國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准的其他機構可擔任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

(2)僅符合法定條件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可申請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

(3)僅依中國法設立並取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可擔任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

(4)經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期貨,應當委託符合要求的境內機構作為託管人託管資產。經批准的境 內機構投資者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應當由境內商業銀行負責資產託管業務;

(5)僅依中國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註冊取得公募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含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6)未經批准或登記,境內機構、個人不得從事境外有價證券發行、交易。

31、依據中國法成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其他從事諮詢業務的機構經批准可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

32、僅依據中國法在中國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依據中國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的許可證,經營下列期貨業務: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以及中國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僅依據中國法在中國設立的期貨公司可根據中國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在依法登記備案後,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33、僅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可申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

34、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相關部門另有規定,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 從事境外期貨及其他衍生品業務;境外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境內期貨及其 他衍生品業務。

35、僅依據中國法成立的期貨公司、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居住的境外個人可以申請取得期貨投資諮詢從業資格。

36、企業年金法人受託機構、託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經中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併為中國法人。

37、企業年金賬户管理人應當經中國政府批准,併為中國法人。

38、境外企業或個人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境外企業或個人不得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除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就業的境外個人或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企業或個人不得申請開立證券賬户或期貨賬户。海南自由貿易 港內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不得超過1 家,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外的企業私募證券或股權的融資、轉讓提供服務。

39、境外期貨交易所及境外其他機構不得在境內指定或者設立商品期貨交割倉庫以及從事其他與商品期貨交割業務相關的活動。

40、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 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 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經申請可以成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會員, 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七、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41、境外律師事務所、境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以外的其他名義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海南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 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和港澳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除外)。

42、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不得從事中國法律事務(境外律師 事務所駐海南代表機構從事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訴訟法律事務除外)。境外 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 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代表機構的代表及其輔助人員不得以“中國法律顧問”名義為客户提供中國法律服務。

43、境外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所屬的境外律師事務所不得派員入駐中國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活動。

44、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證機構才可從事公證服務。對設立公證機構實行總量控制。只有通過中國司法考試或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中國公民才可擔任公證員。

45、境外個人不得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46、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只有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47、境外服務提供者只能通過商業存在方式提供法定審計服務;境外服務提供 者只能通過商業存在方式提供代理記賬服務。

48、境外組織或個人不得直接進行社會調查,不得通過未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 的機構進行社會調查。境外服務提供者經資格認定,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 的可進行市場調查。

49、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人才中介服務、職業 中介服務),不得直接招收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50、境外個人不得擔任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境外服務提供者只能通過商業存 在方式提供保安服務。

51、舉辦國際性節目交流、交易活動,須經中國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指定的單位承辦。舉辦國際性電影節(展)和設評獎的全國性電影節(展),須由中國電影主管部門批准。經海南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舉辦單一國家或 港澳台地區的電影展映活動。

52、境外個人不得報考全國導遊資格考試。

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53、境外服務提供者可提供除總體規劃以外的城市規劃服務,但須與中方專業 機構合作。法定規劃以外的城市設計和法定規劃編制的前期方案研究,可 不受此限制。

54、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除方案設計以外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 (基礎設計)、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工程和集中工程服務,須與中方專業機構合作。

55、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註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以及外國建築師申請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56、未經批准,境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領域和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 繪、氣象、水文、地震及生態環境監測、海洋科研、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然資源勘查開發等活動。

九、教育

57、境外教育服務提供機構除與中方教育考試機構合作舉辦面向社會的非學歷的教育考試外,不得單獨舉辦教育考試。

58、境外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邀請或僱傭,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務,須具有學士以上學位,且具有相應的專業職稱 或證書。

十、衞生和社會工作

59、在外國取得合法行醫權的外籍醫師,應邀、應聘或申請來華從事臨牀診斷、 治療業務等活動,註冊有效期不超過一年,註冊期滿需要延期的,可以按規 定重新辦理註冊。

十一、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60、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不得從事網絡出版(含網絡遊戲)服務。中國加入世貿組織 承諾內容除外。 中外新聞出版單位進行新聞出版合作項目 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並確保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並符合中國政府批覆的其他條件。網絡出版 服務單位與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組織、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中國政府批准。未經審核許可,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複製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61、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 間比例。電影院年放映國產影片的時長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片時長總和的三分之二。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電影引進業務。

62、國產故事片、動畫片、科教片、紀錄片、特種電影等,其主創人員一般應是中 國境內公民。因拍攝特殊需要,經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創人員,但主要演員中聘用境外的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外合作攝製的故事片、動畫片、紀錄片、科教片等,因拍攝特殊需要,經中國電影主管部門批准可聘用境外主創人員。除已有特別協議規定的國家和地區外,境外主要演員數量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中國對對外合作攝製電影實行許可制度。境內任何單位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與境外單位合作攝製電影。未經批准,境外單位不得獨立攝製電影。

63、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個網站年度引進專門用於信息網絡傳播的境外電影、電視劇總量,不得超過該網站上一年度購買播出國產電影、電視劇總量的30 。引進用於信息網絡傳播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及其他視聽節目,必須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64、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必須經中國廣播電視行政 部門審查批准。用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 經中國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查批准。廣播電台、電視台以衞星等傳輸方式進口、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經中國廣播電視行政 部門批准。中國對引進境外影視劇進行調控和規劃。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衞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指定單位申報。播出按規定引進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須符合有關時間比例、時段安排等規定。

65、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跨境從事網絡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內容除外。

66、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開辦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服務,但三星級以上或相當於 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除外。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應當依法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用於廣播電視視頻點播的節目,應以國產節 目為主。中國政府對境外衞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67、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服務,但經批准,境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可與境外機構及個人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中外合作製作的電視劇主創人員(編劇、製片人、導演、主要演員)中中方人員不得少於25 。聘用境外個人參加境內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68、境外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不得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但可以參加由中國境 內的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或受中國境內的文藝表演團體邀請 參加該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的營業性演出,並須經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 批准。境外個人不得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

69、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新聞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通訊社、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提供的新聞服務,但是(1)經中國政府批准,境外新聞機構可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僅從事新聞採訪工作,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2)經中國政府批准且在確保中方主導的條件下,中外新聞機構可進行特定的業務合作。經中國政府批准,境外通訊社可向中國境內提供經批准的特定新聞業務,例如,向境內通訊社供稿。

70、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開展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