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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堅持世界貿易體制規則,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做出通知。

頒佈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文       號:國辦發[2014]29號

頒佈時間:2014-06-09

實施時間:2014-06-0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一、本通知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本通知所稱合規,是指上述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後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三、商務部負責接收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書面意見,並組織做好以下工作:

(一)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後續工作。

(二)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並告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後續工作。

四、國務院各部門應在擬定貿易政策的過程中進行合規性評估,並在正式發佈時將政策文本抄送商務部(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諮詢局)。

國務院各部門擬定的貿易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政策制定部門認為有必要,應在按有關程序報送審查或自行發佈之前就是否合規徵求商務部的意見:

(一)涉及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等國際經貿條約、協定之間銜接的;

(二)可能對貿易產生重要影響的。

商務部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政策措施提出書面意見,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程序組織開展本地區的相關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並指定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具體負責。

五、商務部可就落實本通知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六、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不斷提高國際貿易規則意識,認真落實本通知各項要求,加大幹部國際貿易規則培訓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