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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期內工資支付

工傷醫療期內工資支付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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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的工資怎麼發


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對於患病住院治療,未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職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保護,但應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依據發放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中相關規定稱:“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該案例中,由於現在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412元,田某的病假工資至少應為412×80%=329.60元。而該廠支付田某的病假工資僅為每月296元,未能達到規定的標準。

綜上,要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但這種情況下,也不能是單位肆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理由。因此不籤勞動合同可任意剋扣工資的做法,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