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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和養老保險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工齡和養老保險的關係是怎樣的?

工齡和養老保險的關係是怎樣的?

只有職員有一年以上工齡並且連續15年繳納了工齡養老保險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雖説得有15年,但那指代的是繳納的年限,與工齡並無直接關係。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與工齡關係不大,但退休時間與工齡密切相關。

二、養老保險的領取基本條件

1、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對其中原在國有企業工作且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下發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從事過特殊工種並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和在工人崗位工作的女職工,仍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執行。

3、累計繳費滿15年。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三、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1、在實行職工個人繳費之前,職工在原單位按國家現行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工種折算工齡除外),可視同繳費年限;不能計算的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2、企業轉制的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單位和職工在應繳費期間由於各種原因不繳或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作為繳費年限;補繳後才能作為繳費年限。

職工在中斷繳費後又重新繳費的,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前後合併計算。

3、享受疾病救濟費的病休職工,其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可與連續工齡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職工被辭退後,原企業固定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如重新就業的,就業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户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户。

根據以上信息也可以知道,工齡與養老保險並沒有關係,對於沒有工作的職員,同樣可以繳納養老保險。對於任何已經年滿十八週歲的民事主體,只要年需繳納十五年的養老保險之後,才有可能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工齡的高低一般影響的是職員在單位可以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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