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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什麼

在城市化建設不斷加速的進程當中,未來可以預見還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將會失去自己的土地的。在有些思想比較保守的農户眼中,可能把自己的土地看成生活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但在失去土地的同時各省都相對應的為這些農户提供的養老保險政策。例如在甘肅省,我們可以一起來了解一下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什麼?

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什麼

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什麼?

甘肅省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被徵地農民(含牧民,下同)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的被徵地農民,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堅持制度機制有機銜接的原則,形成與徵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養老保障機制;堅持“先保後徵”原則,建立先落實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後批准徵地的機制;堅持“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徵地成本;堅持補貼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原則,政府籌集參保繳費補貼與個人繳費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第四條 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參保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將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籌集的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計入徵地成本,在徵地補償費用中單獨足額安排。

第六條 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按涉及人數、徵地次數、徵地畝數提取預留,多次徵地多次提取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每次徵地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標準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徵收土地比例。徵收土地比例為本次徵地畝數除以現有承包土地畝數。

第七條 徵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徵地農民,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參保繳費補貼標準一致。

第八條 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徵地農民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外出務工等非徵地原因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待遇的被徵地農民,將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

第九條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每年從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户劃撥12%,個人繳納8%,繳費補貼資金劃完後,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的人員,將剩餘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的人員,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第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將繳費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户。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確定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由被徵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經縣市區農牧部門和國土部門審核,人社部門確認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公示結束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確定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時間以用地批覆日為準。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責任主體。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列入工程概算。人社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的測算,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做好被徵地農民補貼資金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補貼資金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徵地數量。農牧部門負責徵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畝數界定、核實和徵地比例確定。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關於“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不得批准徵地”的規定,加強對被徵地農民繳費補貼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查。

第十五條 在徵地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涉及的被徵地農民人數、徵地畝數、承包土地畝數等,報人社部門測算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根據測算金額,由用地單位一次性足額劃入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户。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儲土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和人社部門測算補貼資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補貼資金劃入被徵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户。

第十六條 徵地項目依法批准後,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告知人社部門,對被徵地農民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含利息),多退少補;徵地項目未獲批准的,將預存補貼資金全部退還用地單位或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被徵地農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以及費用籌集等情況,納入徵地報批前告知和聽證等程序,維護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人社部門對項目所涉及的被徵地農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徵地的,由市州人社部門出具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准徵地的,由省人社廳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印發前已批覆工程概算的項目涉及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仍按原渠道籌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辦理參保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甘肅省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7日印發的《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14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5月20日轉發的《蘭州新區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13〕83號)同時廢止。

由此可見,甘肅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一共就是包括以上21條了,這是甘肅省政府徵收本省農民所承包的土地,包括草原和草場等這些,當農民的土地被徵收了以後,徵收土地面積越大,農户在參保的時候所交的參保費用也越低,養老保險補貼的資金按照所徵土地的具體畝數和徵地次數來決定,農户在參保的時候,具體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查詢實施細則。